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辽0192民初1090号
黄博楷:
你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雪一人独任审理,徐俏担任书记员,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思佳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