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8号F栋(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北鸿源工业园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54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陈春光,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迈公司)、***、陈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皖0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思迈公司应支付四创公司货款29565057.23元、滞纳金(自2015年7月1日起,以4999983.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自2015年8月14日起,以16819829.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自2015年8月27日起,以29565057.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春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思迈公司、***、陈春光共同负担诉讼费330881元、执行费1282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思迈公司、***、陈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春光持有两家有限公司股权),本院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冻结。因上述两家有限公司为***、陈春光合并或单独100%控股,且其中一家股权存在多轮在先冻结,是否有处置价值难以确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处置。
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0元,债权未能实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沐方斌
审 判 员 谢玉金
审 判 员 赵俊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小亮
书 记 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