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8号F栋(宝龙工业城锦龙二路北鸿源工业园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544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陈春光,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皖0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或***、陈春光)的银行存款640506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沐方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