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260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博微产业园方兴大道与习友路交口高新区习友路3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552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二期金湾广场E区二层2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YPDN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85元,减半收取计494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