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458号 申请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2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7,092.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一套;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共计907,092.92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书记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