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5民初1564号
原告: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菏泽市中华路永泰大厦2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冀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南赵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南赵楼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田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县南赵楼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南赵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靳记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