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九为产业园D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39947916。
法定代表人:冀海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曹县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曹县城投集团7楼735室。
负责人:伊国栋,主任。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限制被申请人曹县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34492.95元。申请人**提供登记在李贵明、高付银名下的鲁(2022)曹县不动产权第0×**房产和登记在**、李萌萌名下的鲁(2022)曹县不动产产权第0×**产及登记在**名下鲁R9××**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申请人曹县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34492.95元。
二、查封登记在李贵明、高付银名下的鲁(2022)曹县不动产权产权第0×**和登记在**、李萌萌名下的鲁(2022)曹县不动产权第产权第0×**一套。
三、查封登记在**名下鲁R9××**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二年内,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姬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