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365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冀海霞,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刁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运泉,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刁镇道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刁镇道口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乔振洲
审 判 员  杨 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