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72号
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九为产业园D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399479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司法局一楼0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Q7Q85A。
负责人:***。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天安万达商业区B座第1002号楼3**1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NATR5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盛世国际建材城21栋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913X0N。
负责人:**。
申请人***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线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牡丹支行1609××××4294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3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线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工行成武支行1609××××7877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360万元,实际冻结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实际冻结金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的债权136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的债权1360万元。(详见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线下对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武县2020年建筑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款”债权300万元;在成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成武县2020年清洁取暖项目工程款”债权760万元进行保全;于2023年6月9日对菏泽市金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2020年建筑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款”债权300万元进行保全。在保全过程中,成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称已将项目的财政补贴部分支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无债权。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对上述债权提出异议,称已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金丰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本案无债权进行保全。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72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