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591号
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欧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商务楼2幢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与被告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布都米吉提·**提负担。
审判员 西尔艾力·雪合来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热木 ·苏里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