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48号
原告:唐时炼,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商务楼12幢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唐时炼与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时炼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时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时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唐时炼负担。
审判员 哈力米热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