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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炼、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48号 原告:唐时炼,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商务楼12幢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唐时炼与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时炼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唐时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时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唐时炼负担。 审判员 哈力米热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