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7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商务楼12幢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温州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