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6257号
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8T。
法定代表人:邓恒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天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上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3。
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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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邓秀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宛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