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雅宏集装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1218号
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迈豪街22号房产交易中心四层。
法定代表人:邓恒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华(特别授权代理),男,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深(特别授权代理),男,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朱家河村上窑村玉中厂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装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以被告武汉市***装箱有限公司已全额返还租赁押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0元,由原告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