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5379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新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济开发区荣信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尧,**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锦,**公司职员。
第三人: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迈豪街**号房产交易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邓恒华,冠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锋锐,冠恒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冠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以重新评定伤残后再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智斌
人民陪审员  邱春霞
人民陪审员  周富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