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946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砖窑二横路1号之一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331U5H。
法定代表人:陈立亚,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敏,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燕,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广东华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上三杞工业大道立洲科技园2号楼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4541674J。
法定代表人:蒋潇俊。
原告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93.57元、保全费1949.05元,共计4742.62元,由原告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秀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