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9460号
申请人: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砖窑二横路1号之一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331U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华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上三杞工业大道立洲科技园2号楼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454167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85809.3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80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