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25号 申请人:***,男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2月3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欠***劳务费14000元,若山东**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工程款5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4000元;若山东**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前支付***劳务费14000元;***于上述两个付款节点前三日内向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延期付款; 二、如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支付违约金500元,***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 开票信息: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税号:。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