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