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