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286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7号楼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