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滨州银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32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银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滨州银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