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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32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银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滨州银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