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理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成纪锋。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国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89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实际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类型,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