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3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B座9层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49378210。 法定代表人:黄展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8977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辖终35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2777.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2777.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6.41元(原告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616.41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款项。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各类作业车辆五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至2015年),因车辆的使用时间较长、价值不大且去向不明,本案不作处理。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3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