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665号
申请人: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B座9层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49378210。
法定代表人:黄展球。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北2号玖玥华园15座203、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5197094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国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903814.8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海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381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