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65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解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585弄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看相关公告并及时申报债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4执656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毛 华
审 判 员 钱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家梁
书 记 员 沈晓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