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烟台路以西山东路北侧安泰广场001幢01单元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4362844T。

法定代表人: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89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44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34366.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天和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8183.22元,扣缴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160.23元后,将余款人民币2976022.99元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权已全部实现,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44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用亦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44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