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财保4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荣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4362844T。
法定代表人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3A-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47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荣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荣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47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62账号存款13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