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052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高新区烟台路安泰广场001幢01单元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4362844T。
法定代表人:夏荣,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范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冶
书记员申昕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