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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114号 原告: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唐县鱼**街道福源路南。 经营者:**更,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李化梓村43号。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福源大市场**假设项目部。 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安泰国际广场00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与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高唐县兴旺五交化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