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安泰国际广场001幢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436284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HMDJ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10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案涉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纠纷由山东省潍坊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事实,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