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02执4939号之六
关于侵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206.55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458.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