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50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绕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3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102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00元及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9月23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下列零星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11日分别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协查函,查询其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其下落,故未实施。
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19年12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