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4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星月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493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