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81民初1138号
原告: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901、902、903、904、905、906、9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79186D。
法定代表人:罗广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胜林,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凭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新行政中心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775972817B。
法定代表人:禅海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德,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凭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南宁***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文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