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901、902、903、904、905、906、9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幸福大道口岸办证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8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及执行管辖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28206元及违约金141208.7元(以后违约金从2021年6月11日起,以1428206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质保金179635.23元及违约金7078元(以后违约金从2021年6月11日起,以179635.23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共计1756127.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20元以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初期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发现其无存款可供执行。后案件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平等协商,双方于执行中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的20%即285641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本金的40%即571283元,剩余工程款本金、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23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9220元,申请执行费19961元,由被执行人靖西市商务局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准许该案以协议方式履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81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农定祝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