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789号
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901、902、903、904、905、906、9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7918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街道公车社区基围组(公车卫生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257181488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6元,减半收取4248元(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