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326行审1124号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
被执行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违建地址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郑国楚。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4]26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9月3日作出平土监[2004]2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4.8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25元,计3370元。该处罚决定于2004年9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2004年9月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370元。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其他处罚义务。
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4]2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虽存在瑕疵,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4]26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海清
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
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