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乾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26执3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30-32号,组织机构代码:E95006035。
法定代表人郑国楚。
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4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43630。
法定代表人赵世忠。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民初字第005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极少存款余额。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03地块(查封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款1072346元,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13元及申请执行费1312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大敏
审判员  钟文善
审判员  郑 纯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