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731号
原告: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30-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庄里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平阳县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