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1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城区太白中路**现代城1幢5楼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4FKA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689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7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