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423民初2972号 原告: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临朐县山旺路445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德公司)与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8日、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意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铁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意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南铁路公司支付工程款36831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云南铁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意德公司两次分包了云南铁路公司在德州市庆云县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再生资源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总价款为768313.74元。意德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云南铁路公司仅支付40万元,余款368313.74元至今未付,严重侵害意德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起诉。 云南铁路公司辩称,现尚欠意德公司工程款为307179.14元,因意德公司未向其提供发票,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1月26日,意德公司与云南铁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一标段工程款含税额为519942.33元;2021年9月23日,意德公司与云南铁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二标段工程款含税额为248371.14元,共计工程款含税额为768313.47元。云南铁路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日、2021年2月9日、9月18日向意德公司转款3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400000元。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结算,均认可云南铁路公司尚欠意德公司工程款为307179.14元(含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云南铁路公司收到意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但意德公司对剩余欠款未开具相应的发票,云南铁路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表示在意德公司开具发票后能够进入付款流程。合同中约定云南铁路公司和意德公司共同承担建设单位资金支付风险,确因云南铁路公司原因未能支付工程款,则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总额不超过未付工程款的5%,但未约定提供发票后具体的付款期限。 另查明,意德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云南铁路公司开具了307179.14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意德公司与云南铁路公司经核对,双方确认云南铁路公司尚欠意德公司含税工程款307179.14元,此系双方核对之后的结果,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在云南铁路公司收到意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按合同约定付款,庭后意德公司及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根据云南铁路公司庭审中表示“在收到发票后能够进入付款流程”的意见,在云南铁路公司收到意德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基于真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本院支持意德公司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对意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意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云南铁路公司开具发票,导致云南铁路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云南铁路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故本院暂不支持意德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待云南铁路公司收到发票后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则应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一年期LPR计付,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利息起付点定在云南铁路公司收到意德公司开具的发票三十日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自其收到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307179.14元发票后三十日内日向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179.14元,逾期支付,则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余额为基数自收到发票后的三十一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收到发票日以实际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发票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计3412元,由原告山东意德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