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6148号
申请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鄂0116财保2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15日,申请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或者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兴三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惠敏
书记员  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