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恢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研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黄金大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90万元,并从2011年4月29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因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等,均未发现财产,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安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其释明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9004执恢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