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83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柳城滨江1栋3层,组织结构代码:717386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在南安市有房产,但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等待处理后参与分配。查控到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尚不足支付执行费和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