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83执1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柳城滨江1栋三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386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另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0元、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责令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泉州市隆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泉州、南安没有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在本院受理的(2015)南执字第2580号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均抵押在银行,本院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