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弘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嘉崎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36854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白坑路**会信用代码9135082556730352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01739.7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均已立案执行。我院已在(2021)闽082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淘宝网启动拍卖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将本案并入(2021)闽082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并执行,待房屋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款统一分配,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82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闽082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