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279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利村委会烟岗土地东面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06678F。
法定代表人:陈芳,经理。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综合楼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749092。
法定代表人:朱玉雄。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309.25元给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并应从2017年1月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给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邮件后没有主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于2019年7月30日和2020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柏少凡
执行员 刘昊波
执行员 刘 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成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