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毛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081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F。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帆,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视为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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