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1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利村委会烟岗土地东面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06678F。
法定代表人:陈玲玲。
委托代理人:梁敏杰,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帆,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三路303号综合楼整栋(部位:B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749092。
法定代表人:张益光。
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飞行街113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86032D。
法定代表人:孙大经。
被执行人:朱玉雄,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朱院民,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骆东汉,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朱玉雄、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朱院民、骆东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45309.25元,并应从2017年1月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302.89元。因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2019)粤0605执12796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粤0605执异480号执行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1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朱玉雄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32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朱院民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3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骆东汉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3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为(2019)粤0605执1279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该裁定已于2021年11月12日生效。2022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院民的银行存款4727.98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玉雄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H49**的汽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M97J**的汽车及被执行人朱院民名下车牌号码为粤MM××**的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凌其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雯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