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93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帆,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4.49元(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建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莹莹